校友会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广东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校友会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依据国家《法人证书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以上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
第三条 各类证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按照登记核发证件管理机构规定的有效期限,定期办理年审手续。
第四条 证书使用:
(一)“证书”一般供以校友会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二)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三)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类证书,由校友会秘书处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类证书就以下使用范围进行借用登记:
(一)刻制印章;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六)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相关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证件借用程序:
(一)相关人员因工作急需借用校友会相关证件原件,须出据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使用时间、事由及相关事项。经校友会相关领导同意后,到校友会秘书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二)校友会因工作急需复印相关证件,按上条规定履行手续后,由校友会秘书处保管证件人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其复印的用途,再加盖校友会印章。
(三)使用证件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证件遗失,应及时向校友会秘书处报告。凡遗失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借用当事人或部门承担。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校友会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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